加班费与年休假计算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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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这个计算器
按《劳动法》第 44 条计算工作日 150%、休息日 200%、法定节假日 300% 加班费,采用人社部发〔2025〕2 号的新折算口径(月计薪天数 21.75 天)。同时按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计算应休未休年假的 200% 额外补偿。
依据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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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用 21.75 还是 20.67?
用 21.75。人社部发〔2025〕2 号规定:月计薪天数为 21.75 天((365−104)÷12),用于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。20.67 天是「月工作日」(248÷12),用于统计制度工作时间,不是计薪基数。把这两个混用是常见错误。
人社部发〔2025〕2 号改了什么?
改了「工作日」的口径,没改计薪天数。因法定节假日从 11 天增至 13 天(国务院令第 795 号),年工作日变为 248 天、月工作日变为 20.67 天(原 250 天 / 20.83 天)。月计薪天数 21.75 天不变。同时废止了劳社部发〔2008〕3 号。
休息日加班可以只安排补休不给钱吗?
可以。休息日加班,用人单位安排补休的,可不支付 200% 加班费。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不适用补休替代,必须支付 150% / 300%。
年休假天数怎么确定?
按「累计工作年限」而非本司司龄:满 1 年不满 10 年 5 天;满 10 年不满 20 年 10 天;满 20 年 15 天。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。
未休年假补偿是 300% 还是 200%?
总额是日工资的 300%,但其中已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(100%),所以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是 200%。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 5 条规定「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%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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